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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须知
门诊就诊须知

 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,将其作为参保人员就医记账、报销的凭证,就诊时的病情、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《门诊病历》上做详细记载。
  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。
  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之规定
 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,应按以下规定进行:
  (一)持门诊病历本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;
  (二)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,不得要求超量开药、修改病历,不得搭车配药、以药换药、以药换物、套取现金。
  住院治疗须知
 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,应按以下规定进行:
  (一)住院期间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、身份证核查;
  (二)住院治疗期间,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;
  (三)不得挂床、冒名住院,不得轻病入院;
  (四)符合出院条件的,不得延迟出院;
  (五)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、带诊疗项目,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、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;
  (六)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,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、用药要求。
  参保人员违反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处罚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;属于参保人员的,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:
  (一)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
  (二)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;
  (三)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
 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,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,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;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的;或者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,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